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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辞职应发年终奖吗?法院二审改判!

本社记者 王珊珊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2023-03-28

农金眼

渤海银行一位客户经理入职7年后主动请辞,却遭银行拒发10万元年终奖,从仲裁庭到法庭历经一波三折。近日,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银行应如数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一份处分决定

2014年初至2020年末,赵某就职于渤海银行北京分行。

2020年11月30日,赵某因个人原因向银行请辞,双方约定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8日解除。但渤海银行北京分行称,因赵某存在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依据渤海银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无需支付其2020年终绩效奖金。

银行方面还表示,赵某并非正常离职,而是为了逃避承担违规违纪责任,才单方提出辞职的。其依据为2021年1月6日,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作出的《关于给予赵某警告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经查实,赵某2017年9月在北京分行东二环支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为北京分行对公授信客户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昊置业公司)介绍买房客户,并从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佣金1.63万元。依照《渤海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3版)第九十八规定,“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违规发生资金往来的,给予警告

对此,赵某否认曾收到处分决定,并表示:自己的确曾介绍朋友到展昊置业公司买房,该公司向其支付的介绍费是合法支出。在渤海银行查到这笔钱款后,赵某已将情况进行了汇报,并将钱还给了展昊置业公司。当时,他被告知将被进行扣分,但没有其他处罚。



从仲裁到一审

在对簿公堂之前,赵某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支付赵某2017年两笔延期支付金共计2.42万元、2018年一笔延期支付金1.19万元;支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10万元

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2022年3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渤海银行有关规定,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明确要求严禁职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客户的经营事项和利益分配;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给予警告等处分;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违反《渤海银行违纪违规处理办法(2013年版)》,依法或根据行内规章制度给予惩罚的,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止付当年应支付部分或全部延期支付奖励。

法院表示,渤海银行授信客户于2017年曾向赵某个人账户转账1.63万元,赵某虽解释系向该客户介绍买房所得的佣金,但该行为确实已违反相关规定。因此,银行止付2020年度绩效奖金的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中国农村金融》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书中,对于赵某要求银行支付的2017年两笔延期支付金2.42万元及2018年一笔延期支付金1.19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2017年、2018年延期支付的总金额、延期支付比例,结合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提交的计算明细表、工资单及银行流水以及赵某相应日期收到了相关款项的陈述,认定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已向赵某全部支付完毕。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无需支付赵某2017年、2018年共三笔延期支付金共计3.61万元,也无需支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



二审改判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赵某表示,就其2017年的违纪行为,银行曾在了解情况后认为不属于违规违纪,仅要求他退回费用,并进行扣分处理。同时,银行在自己不知情、已离职的情况下,对他2017年9月的行为直接定性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为了达到不支付年终奖、延期支付金的目的

2022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赵某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二中院认为,渤海银行有义务根据赵某2020年的工作情况,确定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具体数额、发放时间及比例。赵某主张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应当支付的2020年度绩效奖金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

判决书指出,绩效奖金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以离职为由不予发放过往劳动的绩效奖金,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与法律规定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0年7月6日赵某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发现,到2020年底赵某申请辞职并被批准辞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并未作出警告处分。但却在2021年1月6日,即赵某工作期满的前两天,才作出《关于给予赵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对此,北京二中院认为,银行该行为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故不能依据警告处分认定。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支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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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珊珊;审校:王峥;审核:王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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